资料介绍
1总 则
1.0. 1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 划编写质量,制定本标准。
1.0. 2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的编制工作。
1.0. 3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
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 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 发展规划相衔接;
——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稳定。
1.0. 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以县级行政区为编制单 位,以移民所在村(组)为编制单元。
1.0.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范围应为县级行政区域内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所在的村(组),规划范围内村(组)名录 表见附录A。
1.0. 6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应为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规划水平年应为規划期的 最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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