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为规范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明确编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编制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其他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江河流域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后评价报告的编制也可参照执行。1.0.3经过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在规划水平年届满,或规划的近期工程已基本实施,或流域控制性工程己建成并发挥主要效益后,或流域内基本情况及规划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开展规划后评价工作。1.0.4规划后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全面系统总结评价流域综合规划拟定的目标、任务、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和影响,分析评价规划实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适应性和协调性。1.0.5规划后评价应选择评价基准年。宜以开始评价工作的前一年为评价基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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