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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2026.8.6.pdf

更新时间: 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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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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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基本概况与出台背景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济南市政府正式发布,全文共 25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覆盖济南市全域轨道交通线路、车站、隧道、高架、车辆基地、主变电所等全部设施保护区管理工作。

截至 2026 年,济南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 248 公里,保护区全域总面积超 31 平方公里,线网覆盖主城、起步区、长清、章丘等片区。城市开发、基坑开挖、管线施工、河道疏浚、地下钻探等工程持续增多,地铁隧道、高架轨道对土体沉降、外力扰动、明火、漂浮物高度敏感,违规施工极易造成隧道管片开裂、轨道变形、接触网故障,引发停运、安全事故。 此前仅依靠上位《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原则性条款,缺少全流程、精细化施工管控细则;本次《办法》专门补齐保护区闭环管理制度短板,构建政府监管 + 轨道企业巡查 + 施工主体全责的安全防护体系,为地铁运营安全划定刚性法治红线。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运营、在建、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应的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施工、管线运维、空间使用、应急抢险等全部活动;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按属地职责同步执行本办法。

《办法》将轨道安全防护区域分为特别保护区(核心严控区)控制保护区(外围管控区),四类设施划定明确保护距离,全市统一标准:

  1. 控制保护区: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
  2. 跨湖、跨河隧道额外加码:控制保护区 100 米、特别保护区 50 米
  • 控制保护区:结构外边线外侧30 米
  • 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电梯、控制中心
    1. 特别保护区:建构筑物外侧5 米
  • 三、各方主体权责清晰划分

    市、区县交通运输局:总牵头单位,保护区统一监督管理,受理违法举报、现场核查、依法行政处罚,建立保护区数据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 沿线区县政府:属地统筹,配合开展保护区巡查、隐患整改、群众普法宣传。

全域设置统一保护区警示标识,常态化日常巡查;

  • 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督,高风险项目派驻专人现场监护;
  • 施工完工后核验现场、归档全部保护施工资料;
  • (三)施工、产权单位 / 个人(安全第一责任主体)
    1. 承担安全评估、专业监测、防护加固全部费用;
    2. 发生险情立即停工、上报、抢险;损坏轨道设施需全额修复并赔偿损失。

    1. 禁止与限制区分:特别保护区从严管控

    2. 控制保护区内需审批的高风险作业清单
    新建、改建、拆除各类建筑物;
  • 管线敷设、大型吊装、高空架空作业;
  • 大面积堆载、增减建筑荷载;
  • 3. 施工三段式闭环管理(事前 - 事中 - 事后)

    作业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结构专项保护方案,与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 低风险简易工程简化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兼顾安全与城市建设效率。

轨道企业每日巡查,复杂项目专人驻场监护;

  • 邻近保护区施工,机械、物料不得侵入保护范围,提前做好隔离防护。

作业单位提交竣工、监测验收资料,轨道集团核验无误后统一归档,实现施工全过程可追溯备查。

1. 高架桥下空间规范化管理

2. 地下管线协同安全管理
3. 应急抢险处置机制
  1. 市政紧急抢险(内涝、管道破裂、滑坡、火灾):可先行开展抢险,但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属地交通局与轨道集团,同步落实轨道防护措施,轨道企业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1. 社会监督渠道

2. 违法处罚依据(衔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1. 损毁、擅自移动保护区警示标志:劝阻制止,拒不配合的,个人 500 元 —5000 元,单位 3000 元 —3 万元
  2. 七、实施意义与便民提示
    1. 城市建设层面:明确施工审批流程,区分高低风险项目分级管理,简化简易工程手续,平衡轨道安全与城市开发、市政改造需求;
    2. 市民提示:不随意在高架轨道周边堆放杂物、放飞大型风筝、大面积铺设无固定防尘网;发现保护区违规开挖、爆破等行为,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

    本办法 2026 年 8 月正式对外发布,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落地执行,济南市所有在建、运营地铁线路保护区全部适用,所有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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