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
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
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
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
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
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
或工程设计业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
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