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
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
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
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
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
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
济、节能环保。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
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
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