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8161-20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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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
作水平,并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工程监理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订立《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监理期限应明
确具体的起止时间。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6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应公平地
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
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
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1.0.7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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