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愈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1.0.3本标准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l'J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1.0.4本标准所指已获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审查批准权限规定获得有效批准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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