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0.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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