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根据原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同意修编(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沪建交[2012]1057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 2015》(沪建标定(2016]2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 01-31-2016)》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是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以及作为工程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
的参考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有关省(市)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