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 (建标 【 2003 〕 206 号)的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涵、隧道、固体废物、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
第三条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第四条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设计概算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设计概算。
第五条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概算编制人员应深人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