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 总 则
1.0.1 为预防文物建筑火灾,减小火灾损失,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合理开展文物建筑及
周边区域的防火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
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坏文物建筑物本体、影响文
物价值。消防设施的增设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且具有可逆性,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
风貌。
1.0.4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法规和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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