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