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1.0.1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港口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的编制及管理。1.0.3本规定所称港口设施及维护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港口设施包括港口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港口主要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等;(2)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在使用期内进行维修使其恢复或完善技术状态的工程,其中维修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及进行的检测、防护、必要的拆除和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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