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竣工验收报告,可以交房吗?

发布时间:2010-09-24 上传会员:ckkn 点击次数:

[案例]

    2009年3月26日,毛先生看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高档小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毛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承诺于2009年9月30日前交房。

    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9月26日向毛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但是毛先生发现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有关手续,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经毛先生一再要求,但是开发商仍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因此毛先生拒绝收房。直至2010年3月9日,开发商终于拿到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再次通知毛先生收房,毛先生于2010年3月22日签署了房屋验收交接表等相关手续,正式接收房屋。

    毛先生认为,开发商延迟了交房日期,应该赔偿其由于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而开发商认为延期交房的原因是毛先生拒绝接受该房屋。到底谁应该为延期交房承担责任呢?

    [律师点评]

    关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也就是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应当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而不能只以开发商的口头说明为交房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内,该房地产公司不能提供相关验收报告,其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及法律约定的交付条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毛先生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王东梅 王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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